2009 年 第 1 號
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〈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〉的決定》已經2008年12月17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8次主席會議通過?,F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主 席 劉明康
二○○九年二月四日
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》的決定
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》作如下修改:
一、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》第五條第三項"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,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",修改為"單個信托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,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資者和合格的機構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。"
二、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"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%",修改為:"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%,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"。
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《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,重新公布。
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
(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3號公布,根據2008年12月17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78次主席會議《關于修改〈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〉的決定》修訂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
為規范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經營行為,保障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》等法律法規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
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(以下簡稱信托計劃),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,按照委托人意愿,為受益人的利益,將兩個以上(含兩個)委托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、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托業務活動,適用本辦法。
第三條
信托計劃財產獨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財產,信托公司不得將信托計劃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;信托公司因信托計劃財產的管理、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,歸入信托計劃財產;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、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,信托計劃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。
第四條
信托公司管理、運用信托計劃財產,應當恪盡職守,履行誠實信用、謹慎勤勉的義務,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務。